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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要點

108年12月31日10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 訂定

109年01月15日校長 核定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第十款之規定訂定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要點。

 

二、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 院務發展計畫、教學、研究、推廣、服務、輔導。
  2. 院務相關會議準則及各種重要章則。
  3. 系、所及學院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4.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5. 系、所會議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6. 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7. 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三、本會議置委員九至二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1. 當然委員:院長、副院長、各系所主管及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
  2. 選任委員:每一系所至少有選任委員二人,並分別由各系所專任教師於系所務會議中推選之。各系所應推選候補委員若干人,於選任委員出缺時(進修、借調或離職)由出缺該系所遞補,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滿為止。

   本會議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主管之任期,選任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之。

 

四、本會議以本院院長召集人,並主持會議。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代理主席;如未指定代理主席時,由當次出席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經本會議應出席人員三分一(含)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六、本會議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點第三項審議事項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議開會時,各代表如有正當理由不克親自出席,應事先請假;代表公差、公出或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惟當然委員得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八、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學院職員、學生等出席會議,亦得視討論案件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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