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與資訊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準則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電機與資訊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準則
111年09月2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6月1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電機與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本院為各教學單位因教學需要,如有非一般性專兼任教師所能擔任之技術課程,或難以遴聘相關實務專業教師,得聘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特訂定本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本院各教學單位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本院各教學單位聘任編制內專任或專案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遴聘:
(一)該專業或技術課程難以遴聘一般合格教師擔任者。
(二)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有具體事蹟,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三、本準則所稱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除比照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之年資外,應依聘任職級相對應於曾任職以下機構及相關專業工作職位一定年資以上,教授職級應擔任副總經理職位(含)、執行長、院長、副院長、所長、執行副總、處長或相當職位以上者、副教授職級應擔任經理職位(含)以上者、助理教授職級應擔任主任職位(含)以上者:
(一)曾任職於上市櫃公司。
(二)曾任職於政府部會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基金會。
(三)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並曾任該專門職業及技術單位之合夥人或負責人。
(四)曾任職於年營業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與本院專業領域相關之企業。
(五)曾任職於國內外知名企業,職級、經歷與上述條件相當者。
四、本準則所稱特殊造詣或成就,如有具體事蹟者,應提供相關佐證(例如專利、期刊論文、國際研討會論文、產品設計研發專案、產品生產專案、產品檢測分析專案、政府獎補助計畫等。
五、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含)以上,並曾任職第三點所述之機構及相關專業工作職位年資合計達七年(含)以上,且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至少十件以上。
六、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並曾任職第三點所述之機構及相關專業工作職位年資合計達五年(含)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至少五件以上。
七、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並曾任職第三點所述之機構及相關專業工作職位年資合計達三年(含)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至少三件以上。
八、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九、本準則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係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十、本院各教學單位聘任編制內專任或專案專業技術人員其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由院送校外五位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評審。其各職級外審成績通過規定、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名單產生方式及送外審作業方式依本校專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兼任專業技術人員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程序及通過標準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院各教學單位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應檢附下列證明,提送三級教評會審議:
(一)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資歷證明文件。
(二)特殊造詣、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之證明文件。
新聘編制內專任或專案專業技術人員,除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外,應於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本校教師徵聘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徵聘小組)審查,再由學院依前點規定辦理外審,通過後並依序提送院、校教評會審議。
前項有關徵聘小組組成方式及其他相關審議程序,應依本校專任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獲有關國際級大獎者,其規定應具備之資歷年限,得酌減一至三年,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國以上參賽,並獲有優勝獎項者為限。其酌減年限由系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送徵聘小組審議之。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之新聘程序除本要點訂有規定外,其各項權利義務依其身分別規定如下:
(一)編制內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基本授課時數、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 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二)專案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基本授課時數、報酬標準、差假、福利、退休、校外兼職兼課、保險、終止契約、停止契約執行等事項,比照本校校務基金進 用專案教學人員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每週授課時數、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待遇、請假、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與其通報、資訊 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作業等權利義務事項,比照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
十三、編制內專任或專案專業技術人員之升等,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教師以技術報告、作品及成就證明等送審教師資格之規定辦理,其升等審查項目與審查程序比照本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辦理。
本院原聘任有案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不得以教學年資改聘為較高等級之專業技術人員;僅得以其同一等級聘任後所取得之各項特殊造詣、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之證明改聘為較高等級之專業技術人員。
十四、專業技術人員資歷、成就證明如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等情事,比照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十五、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