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年 04月14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 05 月 05日校長 核定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設置電機與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第四點規定訂定電機與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院級學術單位內教學及課程有關事項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所屬系級學術單位課程結構之審議。

(三)所屬系級學術單位授課時間及跨系(所)課程之協調。

(四)所屬系級學術單位課程之區分及銜接與開課權之審議。

(五)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副院長及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

(二)選任委員:由各系(所)推選一位系(所)內教師代表組成。各系(所)應推選候補委員若干人,於選任委員出缺時(進修、借調或離職)由出缺該系(所)

   遞補,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滿為止。

 

四、本會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主管之任期,選任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八、本會會議必須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應委託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選任委員得委託原推選系所之成員代理出席,並享有會議委員的權利及義務,非本會議委員始得受委託為代理人,每位以代理一人為限。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