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年12月31日10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訂定
109年01月15日校長核定
112年3月21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稱本校)電機與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依據大學法、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評會審議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違反教師義務及教師違反資格審查之處理,獎懲、進修、學術研究、教師評鑑、延長服務、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案決審、其他依法令等事項。
三、教評會之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學院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及學程主任擔任。
(二)推選委員:
1.各系(所)推選校內外相關領域專任教授一人,各系專任教師達十六人以上得推選二人。
2.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由原系(所)候補人員接替補足所剩任期。
前項推選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四、教評會以本院院長為召集人,開會時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當次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如有教評會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審議議案應行迴避之情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迴避委員人數不列入該議案決議之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五、教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審議通過,但審議專任(案)教師新聘、教師升等、教師違反資格審查及懲處,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其中專任(案)教師新聘案及教師升等其現任職級整體表現之自述報告考評,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票決通過。
關於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案件,於教師法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及審議通過人數門檻者,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教師對於院教評會之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受或知悉處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