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
110年05月11日院教評會議討論修改
110年05月18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05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9月6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9月2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26日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12年03月2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4月19日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稱本校)電機與資訊學院(以下稱本院)為辦理本院教師升等審查,依據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本院教師升等審查,均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各類型升等申請門檻基準如下:
(一)以學術領域升等者:
1.講師升助理教授:現任職級內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至少三篇,且至少一篇A級論文。
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現任職級內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至少四篇,且至少二篇A級論文。
3.副教授升教授:現任職級內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至少五篇,且至少三篇A級論文。
4.以上代表著作教師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未出刊者需附接受證明。
(二)以技術研發領域技術報告申請升等者,須具有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金條件之一:
1.現任職級內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或協同主持人),產學合作金額達下列規定:
(1)講師升助理教授: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
(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3)副教授升教授:新臺幣二佰萬元以上。
2.現任職級內有技術移轉金額達以下規定:
(1)講師升助理教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3)副教授升教授: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三)以教學實踐研究領域申請升等者,現任職級五年內教學意見調查須平均高於4.0且無低於3.5分之科目,且具有下列五項條件之一:
1.獲中央主管機關年度績優獎項人員。
2.獲本校教學相關獎項一次以上或其他教學獎項。
3.各系負責統籌國際教學認證一年以上(含)者。
4.五年內主持或協同主持或負責執行教育部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提升教學相關計畫案。
5.出版正式專書(具有ISBN碼)。
(四)A級論文之標準如下:
1.發表或接受之論文當年度須為JCR資料庫收錄之SCI、SCI(E)、SSCI期刊。
2.發表或接受之論文,教師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未出刊者需附接受證明。
三、本院教師升等案件,其作業每學期辦理一次。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申請。
四、院級教評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院應形式審核送審案件是否符合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本要點及各系教師升等初審作業要點之規定及送審資料是否齊備。
(二)院教評會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本要點就送審案件予以複審,並針對送審人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成果評分並以無記名方式就其現任職級整體表現自述報告進行投票,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對於評審未通過之升等案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經審議通過後,將送審人升等著作及初、複審 資料,送人事室召開校教評會決審。
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核結果分數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之標準辦理。
院教評會在審查申請人之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審查委員由申請升等者高一職級以上之各級教評會委員擔任之。同職級以下之委員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其表決權。
五、未獲院教評推薦升等者,由院教評會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送審人。送審人如不服院級教評會審議結果,除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外,亦得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七條提出申復。
六、院級教評會委員、列席人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對於會議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在不洩漏委員個人身分及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下,得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